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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线路检测中心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24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一)365bet线路检测中心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根据上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365bet线路检测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上编﹝201028号),365bet线路检测中心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定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林木、竹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重点加强公益林的管理,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工作,受省、市林业部门委托,承担出生木材运输许可职责。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申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及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狩猎证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申报并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的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上级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解意见,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县级林业资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资金的使用,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县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花卉、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

(十三)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或配合部门

  备注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9.20

 

1998.4.29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3.1

森林公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01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2.3.1

森林公安

 

2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1988.1.16

 

2008.12.1

修订

地方

性法

1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5.30

 

2005.1.14修订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6.24

森林公安

 

3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11.25

 

 

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07.01

 

 

部门

规章

 

 

 

 

 

 

政府

规章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征占用林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林木采伐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①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③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木材运输证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4、木材经营(含加工)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5、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0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6、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5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26;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1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因特殊情况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按照规定向指定单位出售、收购。第22条: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经批准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7、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3条: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此县境的,应当持有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凭证运输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商检、海关等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8、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9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1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12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3)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6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猎捕申请书,经批准后发给狩猎证或者捕捉证。经批准获得狩猎证或者捕捉证的,猎捕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猎捕活动。第17条 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在本省辖市的,经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跨省辖市以及外省单位和个人在河南省境内进行猎捕活动的,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18条 经批准持猎枪狩猎的,必须同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9、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一条:第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④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二)行政处罚(共36项)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5、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8、毁林采种或者违法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9、擅自毁林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擅自毁林开垦,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1、逾期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未按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②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③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④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5、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处罚种类: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16、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相符

处罚种类: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17、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18、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运费、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9、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处罚种类:收回生态效益补偿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20、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处罚种类: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未办是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滥伐林木处理。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的,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理。"

22、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示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

24、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26、违法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植树造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植树造林;逾期不植树造林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

27、违法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种植条件、限期造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8、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9、破坏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

处罚种类: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限期造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①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③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35、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

法律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

②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

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

④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

36、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罚没(共20项)

1、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0条: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等,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滴32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5、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3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6、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7、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5条: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6条: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7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②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1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15、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16、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17、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1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9、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0、非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②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②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③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强制(共3项)

1、暂扣无证运输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限期造林

法律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种植条件,依法赔偿损失,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代为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破坏界桩(标)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限期内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行政征收(共3项)

1、育林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①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应当缴纳林业规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林业规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林业规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挪用。"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应当缴纳林业规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林业规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林业规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挪用。"
  
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审核占用、征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3、绿化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六)行政给付(共1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①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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